村委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问题咨询】

陕西的张先生称,其所在的施工单位与某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同,但村委会还欠付他们部分工程款。该村委会没有财务账户,没有资金使用权,花钱需要向上级管委会申领。张先生想问,他们能否以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齐信解答】

你好,关于村委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通常情况下,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符合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而本案中,该村委会即没有财务账户,又没有资金使用权,花钱还有需要向上级管委会申领,因此,该村委会不属于其他组织,没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也就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设置村委会的上级管委会来享有和承担。你们可以以其上级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工程价款。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9391240,400-800-1240。

陕公网安备 61010302000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