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甘肃的李先生称,2011年他所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应于2013年12月14日全部完工,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如工程延期完工,拖延第一天、罚款5000元,拖延第二天、罚款15000元,拖延第三天、罚款30000以此推算。李先生想问,他们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是否有效?
【齐信解答】
你好,在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出现“罚款”一词屡见不鲜,主要是因为合同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将罚款与违约金相混淆,认为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事实上罚款与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罚款是国家有权机关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另外,人民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行使罚款的权力。因此,在法律文书中,罚款一词有专门的含义,不能由民事主体享有。
但是在民事合同中出现罚款的约定,应如何理解呢?《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条规定了文义解释的优先性,但同时也规定了其他解释方法。就本案而言,如果按文义解释相当荒谬,因为罚款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此时,就应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和意思理解,双方约定的罚款事实上就是违约金,就应当按违约金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省的高院,比如江苏、浙江等,都出过相关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罚款按违约金理解。因此,A、B两公司约定的“罚款”有效,按违约金理解。但应当注意,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尽量不要使用罚款一词,以免滋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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