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不成应退还合伙出资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陈某与胡某、申某三人合伙承建某工程,由申某全部投资,利益申某占50%,陈某、胡某各占25%。2011年3月6日,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签字当日申某交给陈某二十万元的投资额,由陈某向申某出具收条一份,证明人胡某。后三人并未实际合伙经营,所述工程无法获得该工程建筑规划许可等批文。协议签订两个月后申某开始找陈某追要定金款,但未能要回。2013年元月申某以陈某涉嫌诈骗将其控告到市公安局,2013年9月公安局以该案申某控告陈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成立,双方属经济纠纷为由,告知申某到法院起诉。

【法律问题】

本案陈某是否该返还申某的20万元合伙资金?

【齐信说法】

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这里强调协议性,表达的是合伙主体尊重合伙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不带法律色彩。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本案中三当事人都是合伙组织的成员,三方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合伙协议,一起投资完成合伙目标。

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本案的三人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已经达成合伙的一致意识表示。

合伙协议是民事合伙的最高法律规范,它是合伙协议得以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三人都表达了合伙一致经营的意思表示,但是最后由于所建项目并没有真正拿下,所以合伙约定的经营事实不能实现,所以就必须退还投资人的出资,陈某有义务返还申某的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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