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因无力清偿个人债务被债权人诉到法院,2013年12月,法院判令马某偿还债权人73.63万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查明,马某持有某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29%的股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分别向某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马某所持的29%的股权。2014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就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问题进行决议。表决时,各股东对马某是否享有股东会参加权、表决权发生争议。
【法律问题】
马某是否享有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齐信说法】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股权,股权是一个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当股东的股权因可能性纠纷而被法院冻结时,股东是否丧失了行使所有股权权能的权利呢?
我们认为,股权的冻结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以及处分股权,从而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因此,股权冻结的效力主要及于收取股息或红得以及股权处分权。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认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地行使共益权。并且,只有对共益权积极有效地行使,才能更好推动公司经营良性发展,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
因此,作为共益权的临时股东大会临时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均不会因股权被冻结而不能行使。值得一提的是,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被冻结的范围。新股认购权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增发、配售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股东基于股东优先于非股东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该权利并非为获取收益,而是一种地非股东向公司投资的权利。股权冻结主要是对股权收益、转让的限制,因此,其效力不应当包括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同时,对股权的司法冻结是对现存股权的冻结,股东认购新股而新取得的股权及其孳息不在原冻结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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