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西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刘某与公司另一股东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公司35%股权全部转让给王某,股权转让后,王某持股达87%。该股权转让事宜没有通知公司其他几位股东。由于王某是公司董事长妆总经理,其他几位股东也很少参与公司经营,因此,王某变更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工商登记。2014年1月,其他几位股东知悉股权转让事宜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否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齐信说法】
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我们认为,即使没有告知股权转让事宜,其他股东也是有合法途径了解到相关情况的。首先,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需要通知公司、告知有关公司机关负责人员的。因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可能性发生变动。股权受让方要取得转让的股权,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上的出资额,变更工商登记。上述手续,需要公司机关的工作人员去办理。因此,股东间发生股权变动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公司其他股东也可以通过公司间接了解到股权变动情况。其次,其他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他们也完全可以通过查阅章程的方式了解到股权变动情况,不能说发生交易的股东违反了法定义务,更不能以此为理由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综上,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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