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100万元,刘某、范某出资50万元。现王某向我公司转让其全部出资。我公司进入科技公司后,发现王某、刘某实际根本未出资,其中,王某在公司成立不久即将其出资款以往来款名义全部转入其全资子公司;刘某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但该债权一直争议很大,基本无法实现。王某、刘某虽然未出资,但从公司分取的红利一直未少过。
【法律问题】
王某、刘某未出资,是否不应享有股权?
【齐信说法】
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都是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关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享有股权,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
虽然出资不到位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但由于其出资义务并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此时的股东权利是附条件的,只有当满足了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条件,股东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而定:按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红利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应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不以出资比例确定的股东权利,如股东会出席权、提案权、股权转让权等仍可不受限制地享有。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资金从公司中抽走,对公司的财产权造成了侵害,公司有权要求其将资金退回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是,公司毕竟是一种法人组织,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的,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公司的大股东,通常法定代表人是由大股东委派的,那么,公司就很难对抽逃出资的大股东起诉。此外,由于其他各种原因,公司也可能怠于对抽逃出资的股东起诉,此时,公司是直接的利益受害者,其他已诚实出资的股东则是间接的利益受害人。这种情况下,诚实出资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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