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能否抽回投资?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日,张某、廖某、沈某三人口头协商成立公司,并一致委托廖某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根据验资报告等材料确认股东为廖某和沈某。张、廖、沈三人签订创业书,约定:公司由张某廖某沈某三人共同创办成功,张某出资10万,廖某出资30万,沈某以无形资产出资。张某交给廖某10万元,廖某以公司收到张某投资款名义出具了收条。现公司亏损,张某以自己不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为由,要求返回投资款10万元。

【法律问题】

张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齐信说法】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有限责任公司主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就是股东不以其出资额,而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故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享受有限责任的前提。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可见经工商登记的股东依法不得抽回出资。但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能否抽回出资呢?

公司股权发生变动导致的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具备所有的股东认定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惟一欠缺的只是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但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本质上属于主权性登记,只具有对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故其依法不得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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