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四川的刘先生咨询称,他于2014年2月23日上午到某财险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签了投保单。当天下午便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骑自行车路人受伤。投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0时起至2015年2月24日24时止。保险单打印生成时间为2014年2月23日10时35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为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单生效之前,不承担保险责任。刘先生想问,受害人能否取得保险理赔?
【齐信解答】
你好,综合本案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第一,本案中,保险单自2014年2月23日10时35分出单时,该保险合同就已成立,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0时起至2015年2月24日24时起计算,虽然保险合同可以约定附生效期限,但保险人须提供附期限的要约证明,保险人不能以保单的格式方式作出附期限的承诺。
第二,该保险期限起算时间系保险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设立附保险期限的条款,致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至保险期限起算,这个时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人为造成真空,免除了保险责任,这不符合投保人投保目的,亦与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且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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