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周先生问,法院关于“黑白合同”处理只选择依“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来判决,难道不存在调解让步吗?如果存在调解让步,又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当依“白合同”为据呢?
【齐信解答】
你好,对于法院调解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也就是调解工作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自愿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在案件审理阶段达成一致,即使并不符合“白合同”的计价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即,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备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就“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是的情况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自愿就工程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无需适用该《司法解释》了。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9391240,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