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烟草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9日,主体企业为武汉卷烟厂。烟草公司现主要生产“红金龙”、“黄鹤楼”等品牌的卷烟。2010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地某卷烟厂申请注册了“黄鹤楼+图形”商标。有效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2011年1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公告,某卷烟厂将“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转让给某烟草公司。后烟草公司发现邓某于2006年4月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且在其网页直接使用烟草公司的注册商标。代理烟草公司进行“黄鹤楼”品牌的推广、宣传的企业,是其全资子公司红金龙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问题】
邓某注册、使用的网络域名是否侵犯了烟草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齐信说法】
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域名使用者通过特定域名与特定网络环境相连接,从事网络使用、交易、宣传等活动,域名与商标一样,具备网络识别功能。所以在网络里使用的域名会产生和商标一样的效果。在网络商务条件下,域名又是计算机网络使用者之间相互区别的显著标志,这种区别为网络商务创造快捷、便利的交易机会和条件。这样也具有了商标一样的作用。而后通过域名注册、使用,域名能够为域名持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从法律属性上讲,网络域名具有民事权益的属性。而商标是通过社会现实生活应用,经过法定了注册程序成就了相当的民事权益,所以域名和商标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同样的功效。商标与域名都具有识别功能,商标权与域名权均属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则所形成的民事权利。
根据本案的案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要判断邓某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烟草公司“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要认定烟草公司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
原告所拥有的“黄鹤楼+图形”商标自2010年9月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来,连续不断使用,并投入大量资金利用电视、路牌、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形成了全国范围内较大的知名度。而我国商标法有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所以烟草公司的商标已经形成了驰名商标。
由于邓某在域名中所使用到的用词明显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烟草公司和邓某的商品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关联,邓某利用“www.黄鹤楼香烟.cn”等四个域名,从事产品宣传、网络交易等活动,以增强产品交易机会,其使用行为具有显而易见的商业目的。所以邓某是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的,烟草公司对“黄鹤楼+图形”商标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合法性,“黄鹤楼+图形”商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烟草公司依法享有禁止他人不当使用及淡化该驰名商标美誉度的权利。所以邓某将原告烟草公司的”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注册为其域名的行为侵犯了烟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邓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商标是企业的一项重大知识产权,但是能否收到法律保护,还在于当事人是否采取了合适的法律保护方法。当然,驰名商标因其特殊的经济利益特征,所以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但是当事人若想以虚拟的世界为规避法律的新方式,那也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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