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甘肃周先生称,其所在A公司与B公司于2010年8月签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月1日工程竣工,但B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其公司工程款项。现在A公司想要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其所欠工程款及利息,周先生想问,欠付的工程款利息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齐信解答】
你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中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如何处理,但是利息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所致,即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如果发包方按时支付工程价款,那么自然不会产生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可见,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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