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判断

 

【案情简介】

糖糖食品有限公司的2000年注册“脆香米”文字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取得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巧克力、巧克力制品等。2008年11月7日,“脆香米”花体商标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糖果等,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福建某糖果公司成立于2005年,经营范围为糖果制品、果冻、膨化食品、糖果类(硬质夹心)保健食品等,其未经糖糖食品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巧克力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脆香米”字样,侵犯其商标权。2013年12月,糖糖食品认为某糖果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将某糖果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脆香米”为糖果的通用名称。

【法律问题】

商标是否为商品通用名称该如何判断?

【齐信说法】

我们认为,糖糖食品公司的“脆香米”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所普遍知悉。“脆香米”商标的显著性也通过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得到了加强,“脆香米”品牌与商标持有人糖糖食品公司之间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来源联系。某糖果公司主张“脆香米”系商品通用名称,但其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通用商品名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讼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本案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脆香米”属于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通用名称或者属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的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也没有证据证明“脆香米”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某糖果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将“脆香米”作为商品名称在其产品上使用,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存在误导相关消费者的可能性,同时也会淡化讼争商标,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对糖糖食品公司拥有的“脆香米”注册商标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某糖果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糖糖食品公司拥有的“脆香米”文字商标及“脆香米”花体商标的行为;某糖果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糖糖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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