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四川一女士称,2013年8月28日12时许,其乘坐的汽车沿绕城高速行驶时,因车辆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向高速公路护栏,其被甩出受伤,并于当日被送至医院。出院后,李女士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现她想问,她是否属于“第三人”,从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交强险赔偿对象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本车上人员。本车上人员和本车外人员的区别比较固定,因交通事故撞击或爆胎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仍属于本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赔偿。因此,本案中该女士无论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被甩出车外,其均属于本车上人员,均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应由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该女士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驾驶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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