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期限最长能约定多久?

 

【问题咨询】

山东赵先生咨询称,他是A公司的总经理,2007年与刚刚博士毕业的李某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李某3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1000元的经济补偿。如李某违反约定,其应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2010年合同到期,李某从A公司离职。2013年李某被B公司聘为研发总监,A公司以此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赵先生想问,A公司要求李某支付10万元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

【齐信解答】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超出的期限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对劳动者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约定了三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其因超过法律关于两年限制而部分无效,李某于2010年合同到期离职可知其的竞业限制期限是2011年和2012年,所以李某在2013年与B公司签约担任该公司研发总监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A公司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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