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机械制造公司欠其原材料供应商某钢铁公司货款78.6万元,钢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3年11月20日,钢铁公司函告机械公司最后偿债期限,并表明即将采取法律措施解决该问题。某机械公司次日书面回复称其无法偿还货款。出于对机械公司偿债能力的怀疑,钢铁公司放弃之前起诉索要货款的计划,而直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法律问题】
债务人停止支付,债权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齐信说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可见,公司提起破产申请必须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及资不抵债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都是从实质方面对公司申请破产的要求。
那么本案中机械制造公司书面回复其无法偿还债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我们认为机械公司的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停止支付,即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能偿还一般债务的行为。停止支付只是一种外在的行为,不能据此完全推定其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也不能据此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为一个企业的资产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也不是账面尚能准确反映的,必须要经过法定的清算才能确定。因此,本案中某钢铁公司作为一般债权人提起的破产申请缺乏事实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钢铁公司完全可以通过起诉要求机械公司偿还货款,而不必申请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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