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赵先生称,2013年7月,某客运服务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乘务员,见到招聘公告后其前往应聘,经过初试、复试及体检,他收到了书面录取通知书,随后,他便辞去现有工作去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主管称公司已放弃对其聘用。赵先生想问,他能否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齐信解答】
你好,《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劳资双方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若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则要向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理,若劳动者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要向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该公司录用赵某后又反悔,直接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赵某的信赖利益,构成缔约过失,应该对赵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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