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上海的王先生称,其在2008年与诸某等三人受让上海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股权,他占16%的股份,另外两人站剩余全部股份,在其后经营中三方渐起摩擦,以致后来拳脚相向,王先生想问,如果他以其遭排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为由请求公司回购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法院会支持他吗?
【齐信解答】
你好,公司法对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是禁止的,只有少数情况是例外。《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才能得到法律支持,而本案中,你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为由请求公司回购你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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