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股东会决议之诉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西安市,但其主要办公场所及业务都在榆林,股东赵某因不满公司与2013年12月11日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想要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但是在起诉管辖权的选择上产生疑虑。

【法律问题】 

本案中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齐信说法】

确定瑕疵股东会决议质素的管辖权首先要认定该诉讼的被告。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股东会决议之诉是因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或者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由股东、董事、监事自决议之日起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要求撤销瑕疵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股东会是公司的内部机关,对股东会拘役提起诉讼的被告当然应为公司,由代表董事出庭应诉,在董事作为原告时由监事代表公司应诉。 

其次,下次股东会决议之诉的管辖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适用原则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瑕疵股东会决议之诉的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见,赵某应该在榆林市公司的办公场所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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