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中“非法所得”的具体涵盖范围?

 

【问题咨询】

陕西的刘先生咨询,《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该条中的 “非法所得”是指哪些?

【齐信解答】

你好,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承包人获得的工程价款扣除承包人实际支出的工程成本部分的差额作为承包人的非法所得,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利润。有非法所得的不仅包括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单位或个人,也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即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本企业的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等),通常这类合同上载明的承包人确实以收取管理费名义获取非法所得。具体司法实践中还应该注意违法分包管理费与转包管理费、挂靠管理费的区别。违法分包主要是指再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的分包等,此事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即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通常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必要的管理,会发生一些管理成本,我认为,计算非法所得时应从管理费中扣除部分管理成本。另外,如果管理费中包含税金,计算非法所得时亦应扣除部分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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