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邱某称,2013年4月某公司招聘其为清洁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注明:“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邱某想问,公司这样约定合法吗?
【齐信解答】
你好,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5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根据上述劳动法律规范,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与邱某约定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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