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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网友称,他的姑姑是精神病人,经常做出许多搞笑的动作,他们在网上看到有很多姑姑的照片,并配有明显嘲笑和挖苦的旁注,下面还有很多带有嘲讽语气的评论。该网站是盈利性质的,每天有大量人访问,那以后,他姑姑出门很多人嘲笑她,这给他姑姑和他们家里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他想问下,他们能要求赔偿吗?
【齐信解答】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网站刊载你你姑姑的照片没有经过你们的同意,而且网站具有营利性质,使用你姑姑的照片有营利的目的,网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同时,网站对刊登的照片配有的题目和旁注具有明显的恶搞、嘲讽之意,属于对你姑姑的丑化和侮辱,而且还引来了别人的议论和嘲笑,客观上对你姑姑的名誉权构成了侵犯。根据上述规定,网站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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