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陈女士称,她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电脑已设置监控系统。公司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用电脑进行私人聊天。一经发现······”陈女士想问,公司是否侵犯她的隐私权?
【齐信解答】
你好,在我国,隐私权被归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法律,构成隐私侵权一般要符合4个法律要件:受害人确有被侵犯隐私权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行为违法;侵权后果与行为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公司对自己的电脑进行监控是行使企业管理权的正当方式。若公司已经向员工明示在监控且没有将监控到的内容散布出去,用人单位的监控行为就不违法,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不构成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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