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系统故障导致利益损失

 

【案情简介】

周某在某证券营业部开户进行股票买卖。2007年2月1日凌晨2∶01∶06至2∶14∶54,其通过电话外线委托方式预埋了21笔卖出委托参与当天集合竞价,欲卖出7只股票。该营业部于当日9∶15∶09将周某预埋的委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其中,申报成功19笔,9∶15∶11申报2笔撤单。当天上午,周某账户9∶21∶22至9∶23∶36有4笔买入委托,9∶30至11∶30共有8笔卖出委托,均未成交。后周某发现其股票被无故撤单,即与该营业部交涉。次日,股票暴跌。经查明,该撤单系证券公司系统故障造成的,周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共16548.76元。

【法律问题】

证券公司因系统故障对客户应负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齐信说法】

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代理协议以后,客户的交易大多数是通过电话自助委托、电脑自助委托的方式进入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将报价指令发出进行股票买卖。如果电脑系统故障如发生信息错误,则会导致客户交易失常。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客户交易损失,应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基于系统故障受到影响的交易为依据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应依据客户委托单和当日股票行情进行计算。

本案周某提起违约之诉,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因系统故障导致的全部损失。根据当日的股票行情记录,仅有9.66元卖出2000股和11.05元卖出200股这两笔委托系由于证券公司的原因而未能成交,其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8036元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

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

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侵权,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系统故障若根本上剥夺了客户的交易机会,并影响了客户习惯性操作,不仅应赔偿客户实际损失,对其机会利益损失也应酌情赔偿。

故法院在周某实际损失8036元的基础上,结合周某交易情况和当时的股票行情走势等因素综合分析酌情确定其机会利益损失为4137元,合计赔偿额为12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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