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8月,沈某丈夫闵某一人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开设一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资金流转不景气的时候,闵某以其公司名义向金某、尹某分别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3年3月闵某因车祸身亡。期间金某、尹某多次催促沈某偿还借款,沈某认为:借款为公司所借,应该找公司偿还,沈某个人没有偿还义务。于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沈某偿还。
【法律问题】
一人公司股东死亡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齐信说法】
第一种意见:公司虽然是以闵某投资注册,但是沈某是妻子,因此该服装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义务承担该债务。
第二种意见:公司的债权债务属于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但公司依法存在,该纠纷应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诉讼。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待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接管公司后,再进行协商,如果不成,再起诉。如果借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坚持立案或已经受理,法院应该裁定中止诉讼。
首先,该一人公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义务承担该债务。从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18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因此,本案中的服装公司的所有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该服装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不能因法定代表人的自然死亡而“死亡”,它可以依据公司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续存活。由于该服装公司是以闵某的个人名义依法成立的,金某、尹某的债权应该由公司承担,即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妻子沈某,借贷关系的债务人仍是该公司,而不是沈某。公司对其财产是的所有权从依法设立之日起至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之日止归公司所有。
因此,本案中金某、尹某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应当起诉服装公司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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