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5月,某公司准备投资5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建设工程总公司因报价为380万元(包工包料)而中标。在公开中标人及其报价后,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设工程总公司中标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公司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次中标无效,要求另外确定中标人。
【法律问题】
承包人已明显低于成本价中标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该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根据该两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于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是明令禁止的。虽然在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属无效,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则显然违反了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客观上都是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低于成本价竞标是可行的。我国关于销售商品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除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低于成本价竞标是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
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投标人是否低于成本价竞标存在困难。评标人或其他人也无法知道投标人的成本是多少,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客观上根本无法确认。在操作实践中,有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求投标人编制投标价的具体组成,以明确这就是企业成本,以防日后的扯皮,这也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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