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5月,王某中标工程后急需资金,遂请罗某帮其联系借款。后罗某介绍战友甘某借与王某50万元。王某给甘某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王某通过银行转账15万给甘某后未再还款。2010年8月20日,罗某以自己的名义给甘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甘某要求罗某还款,罗某以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拒绝偿还。
【法律问题】
罗某与甘某未明确约定王某是否仍承担还款义务,本案的债务承担是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
【齐信说法】
1.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识别分歧
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在约定债务承担时,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事后亦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对此予以明确时,此种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是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2.并存债务承担与免责债务承担的区分方法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亦可是默示。其中,默示包括两种具体方式:一是行为人用语言之外的可推知其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二是单纯不作为的默示方式,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他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即沉默。除当事人约定以沉默方式表达意思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但是,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不以当事人事先有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以此种默示方式表达内心意思的,具有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故当事人约定债务承担的过程实质上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过程。根据意思表示的法理可知,当事人作出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既可采用明示的方式表达即明确约定,亦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即以可推知内心意思的积极作为方式表达。在当事人未明示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时,通常情况下可推定当事人并无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但此种事实推定允许推翻,如果第三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实质上是以非沉默的积极作为方式向债权人表达了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如债权人表示同意该意思表示的,仍应认定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本案中,罗某与甘某虽未明确约定王某是否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但罗某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甘某出具借条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王某债务的行为,向甘某表达了由罗某独立承担债务而不由原债务人王某承担债务的意思,属当事人以可推知其内心意思的默示方式表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甘某接受以罗某名义出具的借条并依据该借条单独诉请罗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行为,表明甘某同意罗某以其行为默示表达的由其独立承担王某债务的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债务承担的具体方式不应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应认定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故罗某应对甘某承担还款义务,王某的义务免除。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