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2年3月26日,拥有B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的李先生过世,他同为第一顺序的儿女为继承这20%的股权产生了争议并闹到了法庭。
【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齐信说法】
《公司法》第76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但是,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程序及具体问题并没有涉及。实践中,公司股东死亡后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很可能为两人以上,他们是单独继承股东资格还是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呢?在继承人对公司重大事项存在争议时,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股东的表决权呢?
对于股权的身份内容——股东资格是否可以分别继承,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继承即是对遗产的侵害,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 。否则,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原则,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一般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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