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1月30日,王某经朋友介绍买了A公司5%的股份,但是在随后的了解中又怕赔钱,只在最初时交了20万,剩余的30万一直没交。由于股东们的付出,后来公司转亏为赢,王某认为自己享有5%的股份,应按这个比例享有表决权和分红权。双方产生的争议。
【法律问题】
未按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出资,该股东能否享有协议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的股份?是否依法享有该股份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齐信说法】
此案中股东没有按照出资协议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额出资,意味着股东的出资有瑕疵。瑕疵出资者是否有合格的股东资格?关于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之间的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原则上只有资本全部到位后,登记机关才办理公司登记,所以,瑕疵出资者未按公司章程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不会设立成功,出资者也不会取得股东资格。但实际生活中,很多公司注册资金未全部到位也取得了公司登记;而且,瑕疵出资者也缴纳了一部分出资,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甚至在工商部门已登记为股东,所以,不应否定其股东资格。再者,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瑕疵出资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但这些责任中都没有表明出资瑕疵者应被否定股东资格。
未按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股份,因为如果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只能在出资范围内拥有股份的话,会造成一部分股份成无人认领的无主股份,在公司章程中的记载,工商登记部门的登记都有公示效力,为了保障第三方,应认定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公司股份。
虽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依然保有股东资格,也按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拥有股份,但其在行使股东权利,尤其是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时,只能按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权利。《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外,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得。公司的经营收益实际是股东出资带来的收益,其结果当然归属实际的出资者。
所以,王某拥有5%的股份,与股份相对应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只能按其实际的出资比例来算,而不是按协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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