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刘先生咨询称他挂靠在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名下,去年以该企业名义与另一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在该工程除了一些问题,要求他们这一方承担责任,他想问他能不能以以无资质者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无效进行抗辩,从而使他不承担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但《建筑法》第66条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司法解释》,无资质者以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只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而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无资质者不能以合同无效而逃避自己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产生的责任依然要承担,对于挂靠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一般是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对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承担责任后,双方可按过错大小来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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