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河南的侯先生称,2013年4月,河南省某家旧房改造,李叫上他们四人一起到该家施工,随手工具瓦刀、泥摸自带。4月8日下午,他在施工中因用踩架板不慎,从踩架上摔下致左足跟骨骨折。侯先生想问,他能否以他和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要求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你好,近年来,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建房队”、“拆房队”、“上板队”等越来越多。这些组织的基本特点为:一般都有组织者,这个组织者是组织成员都信任的人或者是揽活者;组织者负责记工、发放报酬;一般组织者与组织成员同工同酬;一般组织成员都自带随身施工工具;所有组织成员的分工合作都是为了完成共同的工作目标,组织有共同的利益。具备以上这些特点的组织,在法律上称为“松散型合伙”。松散型合伙的合伙人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他合伙人对受害人均无过错,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你和李之间实属松散型合伙,不是雇佣关系,故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你不能以雇佣关系为由要求李承担赔偿责任,只能要求李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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