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一先生咨询称,2012年12月,其与赵某、某房管局共同发起设立了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他和赵某分别出资100万元。公司组建后并未取得预期的经营效益。而本市另有一家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股票价格不断上涨。他们公司董事长认为,把公司的流动资金换成股票效益更好。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公司拿出600万元买入该上市公司70万股。现他想问,董事会有权讨论决定公司的转投资事项吗?
【齐信解答】
你好,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转投资”中所谓“投资”的含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转投资是公司对其自身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理由如下:其一,股东在出资设立公司后,公司资产是公司本身的财产,其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当然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身财产。其二,如果说转投资是公司对其自身财产的一种处分权,那么其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没有任何关系;但转投资若是公司的一种业务经营行为,则该行为必然要受到公司经营范围的影响。很明显,公司不管属于何种类型,其经营范围如何,都可以进行转投资,公司法只是从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对其数额进行了一定限制。其三,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范围是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的,而除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他任何公司转投资都不需要作为经营业务来登记。另外,从转投资的影响来说,它可能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通过控股还可能造成公司的合并或兼并,涉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重大利益。
所以,既然转投资属于公司对自身财产的处分,又关系到公司、股东的重大利益,那么理应由代表公司意思的股东会作出,而不应该由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董事会作出。因此,本案中,董事会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而擅自作出转投资决定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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