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问题咨询】

一先生称,他是某商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经营人,是向个体经营户出租经营摊位的商场。在经营期间,为促使导游引导外地来此游客到其商厦购物,规定凡导游带领游客到商厦购物的,按游客人数给付导游和司机一定金额的“导购费”。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后,认为物业公司为促进其商场商品销售,用现金贿赂旅行社导游及司机,让导游及司机带游客到商厦购物,其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并作出行政处罚。他想问,他们这样做构成商业贿赂吗?

【齐信解答】

你好,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在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在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且根据相关理论,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并不限于交易相对人。本案中,物业公司通过给与导游、司机“导购费”来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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