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市民刘先生在某寿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写着妻子张女士的名字。2010年刘先生与妻子张女士离婚,但没有更改受益人的名字。2012年6月,刘先生在外地出差时因车祸身亡,其父母与前妻在办理他的寿险理赔业务时产生争议。
【法律问题】
本案中谁是受益人?
【齐信说法】
本案是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案例。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为收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指定,《保险法》第39条做出了明文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在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时,因主要考虑一下因素:首先,指定的受益人应不会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受益人不会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危害被保险人。其次,应考虑那些会因自己的死亡丧失、减少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需要扶助的人为受益人,如年迈的父母、年幼的子女等,被保险人一般应指定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为受益人,当家庭成员中有若干人需要扶助时,可以指定几个受益人,根据他们的不同收入水平及自己的供养义务,合理的确定受益人的顺序和收益份额。如果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金由受益人的监护人代为领取和掌管。但在法律上受益人和监护人是由区别的。这些因素被保险人在指定收益人时均应考虑。
本案中,离婚后刘先生并没有更改保单受益人,张女士的收益权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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