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食品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向个体工商户张某出具了一张40万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由于该支票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故张某无法向银行提示付款,食品公司至今仍未子昂张某支付票据上的金额。张某诉至法院,称食品公司以账上没钱为由要求张某暂时不要向银行请求付款,现支票过期,故要求食品公司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
【法律问题】
食品公司是否应该返还张某票据利益40万?
【齐信说法】
本案是涉及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案例。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利益因票据时限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的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和承兑人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
根据《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交付的票据金额的相当利益”的规定,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条件为:第一,存在法定的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时效原因及欠缺记载事项原因,除这两个原因外,其他原因不能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第二,利益偿还请求权只能由持票人行使。持票人包括:收款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的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等。第三,持票人确曾享有票据权利。无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取得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取决于其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其前手享有的持票人自然享有。第四,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确已获得额外的实际利益。出票人、承兑人应当返还所得的实际利益,实际利益包括偿还的利益不应超过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所实际获得的利益,即得到多少利益,偿还多少;以票面金额为基础,但也不完全限于票面金额。在偿还利益时,有时会产生以票面金额为基础的利益,如利息。票面金额与附加利益构成“未支付的票面金额相当的利益”。对于出票人、承兑人是否获得额外的实际利益,权利人应当举证。第五,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有时效限制,时效为2年。
本案中,食品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真实有效,其作为出票人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票面金额支付款项。现张某因支票过期二无法实现票据权利,因此有权要求食品公司返还与其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食品公司应该向张某返还票据利益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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