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某上市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A、B公司均为发起人股东。因B公司面临巨额银行到期债务无法偿还。2012年2月4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B公司对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负责清偿,A公司代行B公司在该上市公司中的所有股东权利并享有全部收益,B公司在2013年2月4日将其名下的全部该上市公司股权无条件地过户至A公司名下。同日,A、B公司与银行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B公司对银行的到期债务由A公司承担。随后,A公司偿还了B公司原在银行的债务,A公司遂以B公司受托人身份行使B公司在某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权利。2013年2月4日约定期限届至,B公司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拒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A公司想问其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齐信解答】
你好,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条款虽限制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1年内转让股份,但并未禁止在该限制转让期内以协议方式约定1年后再转让;并且本案先支付对价、1年后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所以,该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且A公司为取得本案股权已支付对价,遂B公司应当依协议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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