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7日,熊某与晏某签订分包工程协议,双方如约履行了合同,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双方结算工程款时产生纠纷诉至县法院。2012年8月5日经县法院判决,由宴某支付欠熊某的工程款25万元。判决过后晏某将分包给熊某向发包方追加了工程量,从发包方处多结算工程款60余万元。熊某认为,根据工程分包协议的约定,要求宴某再支付其工程款20万元,遂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熊某的这项诉讼请求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齐信说法】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当事人是就同一事实进行起诉,但当事人是对新增加的那部分工程款进行请求,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虽然当事人是就同一事实以不同的理由进行诉讼,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原有事实的基础上,提供了新的证据证明原有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实,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的情况,应当申请再审而不是重新起诉。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但该法条未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造成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我们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应该包含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请求。

同一当事人仅指在已作出生效裁判案件中的诉(含本诉和反诉)的原告或法律拟制的与原告同一的人,而不用管被告是否相同,因为再行起诉时,可能会对被告进行增加或减少。

事实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当事人在其起诉状、答辩状和其他相关诉讼材料中所反映的事实。同一事实是指当事人依据的事实是同一的。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同一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相同的实体权利主张。一个生效的裁判文书必然载明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即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了判定。同一当事人再依据同一事实以该诉讼请求进行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但是,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主张不同的实体权利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在主张交付标的物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再以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来起诉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中,晏某在工程款结算纠纷判决过后,将分包给熊某的工程,向发包方追加了工程量,并从发包方处多结算了工程款。熊某认为,在这一新的证据出现后,上次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实。要求对后面追加结算的工程款项进行分配。属于同一原告依据相同的分包工程事实及不同的诉讼理由(新证据)以同一实体权利主张(结算工程款)进行起诉的情形。由于在该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在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款的规定,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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