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简介】
一网友称,他一朋友张某在2012年11月向他借款5万元,他见张某在机关单位上班,有稳定收入,就借了给对方,并约定今年的9月还清欠款,还款期满后他一直没有还,据了解对方欠了很多赌债,为了躲避债务其将自己房产送给了已经离婚多年的妻子黄某并办理了过户。咨询者想问,他要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张某的赠予行为,那么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负担?
【齐信解答】
你好。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你要是请求法院撤销张某的赠予行为,你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张某承担,其中必要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如果黄某被确认有过错,黄某应当适当分担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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