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侵权是否以有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

【问题简介】

网上一袁女士称,其不经意间在他们当地的报纸上看到她的照片,且照片是一篇介绍宜居城市的文章的配图,随后,她与该报社取得联系要求其删除照片,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报社以其没有营利目的为由没有答应她的要求,她便将报社告上法庭。袁女士想问,报社是否侵犯她的肖像权?

【齐信解答】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前者的立法本意在于授权,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后者规定的是某些侵害肖像权责任的具体构成,不是规定侵害肖像权责任的一般构成。两者均没有表明没有营利目的就不构成侵权。若把营利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则难以制止非营利目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为,可能把肖像权保护引入人格商品化的歧途,亦难以全面保护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因此,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营利,只是侵害肖像权的一个情节,是确定赔偿责任应考虑的因素。故该报社未经你的许可,擅自使用你的肖像照片,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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