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后因各种原因二人均与他人成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因车祸去世,之后不久两人同居。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某的关系持续恶化,宋某得知真相后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法律问题】
赵某与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齐信说法】
关于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包抬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相称;二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公认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刑法》规定重婚罪的精神。
第二,赵某与李某重婚的情节严重。表现在:自2003年至2008年,时间整整5年;期间,赵某与妻子宋某的关系持续恶化,赵某与李某对宋萍造成了很大伤害,从宋某愤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了这一点;赵某的部分工资长期交与李某共用,侵犯了宋某的共有权。对赵某与李某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既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同时赵某与李某也不具有法定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节。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9391240,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