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陕西的刘先生称,三年前,他与张某约定,以张某的名义投资12万元,由张某与其他两个股东成立一家物流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80万元,他每个月会给张某1000元,张某按他的意思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上作意思表示。公司经营比较好,连续三年盈利,现在他想提出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由取得股东资格。刘先生想问,隐名股东能否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
【齐信解答】
你好,你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第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只要你(隐名股东)与张某(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即合法有效。
第二、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向显名股东主张股东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向张某主张股东权利。
第三、如果隐名股东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隐名投资的法律关系中,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材料记载的股东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出资要求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且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因此,你作为隐名股东是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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