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执行案件涉案房产能否执行

 

【案件事实】

2013年8月30日下午,张某从家中外出时,正遇李某与他人打架,李某掷出的砖头恰巧击中张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张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7484.93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于是,张某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拍卖李某的一处房产,执行人员便将该房产查封。该房居住人王某提出异议,称该房是其合法财产,不是李某的财产,要求解除查封。经查,该房是王某2年前花8万元从李某手中购买的,已付房款7.5万元,其他5千元约定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付清,后来李某下落不明,所以该房过户手续一直未办。

【法律问题】

王某所提的异议是否成立?法院能否执行该房产?

【齐信说法】

关于本案存在以下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所提异议不成立,因为,该房屋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转让无效,房屋产权没有转移,该房仍然属于李某财产,既然房屋仍然归李某所有,法院就可以拍卖房屋,用拍卖所得价款偿还李某欠下张某的债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所提异议成立,因为,该房屋李某已在2年前卖给王某并交付,虽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买卖合同有效。王某作为买卖合同的债权人,张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两个债权是平等的,都应当同等的受到法律保护,法院不能为保护一个债权而损害另一个债权。所以,该房屋不能执行。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因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说明,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是两码事,买卖房屋不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对之前买卖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买卖合同自合法成立时生效,实际上,双方按合同约定交付的房屋、支付价款,说明合同已经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了。

王某作为买卖房屋合同的债权人,张某作为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二人地位是平等的,都应当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并不能因为谁先起诉或谁先申请强制执行而获得一种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分配的规定就是最好的例证。

王某基于对房屋的合法占有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王某从李某手中购买房屋后,因故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毫无疑问,李某仍是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但是李某享有的所有权已经是一种法律上受到限制的所有权,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因为买受人所享有的合法占有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买受人王某基于其与出卖人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对该房屋已经合法占有,享有占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因此,王某可以基于其合法的占有权对抗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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