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QQ聊天记录可作为诉讼证据

 

【案情简介】

杨某与名扬公司素有合作关系。自2011年10月始,名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杨某之间即有通过QQ聊天约定通过某信息公司银行账号汇款的交易习惯。2012年12月30日,双方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由杨某将赊欠名扬公司的除去损失部分共计1100余万元货款于2013年4月15日之前全部汇回名扬公司指定的账号。根据名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指定的某信息公司的账号,在2013年1月至7月间,杨某通过与其有供货关系的机械公司汇入信息公司的银行账号共170余万美元。名扬公司以未收到款项为由起诉,杨某提供了经过公证的其与QQ号为9892851、15984367的聊天记录。经调查,这两个号码分别为案外人某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和名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使用。

【法律问题】

经过公证的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诉讼证据?

【齐信说法】

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本案中起了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了证据目录中,该规定意味着包括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甚至微博私信等都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易受破坏性、可修改性及原件的不可确定性使得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证成了一个难题,确定电子证据的认定方法及标准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对于证据的认证主要是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三方面进行。对于QQ聊天记录这一电子证据来说,通过这三方面的认定,关键是要确定两个问题:一是QQ的使用人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对于其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应区别于其他证据。实践中,法院单一采纳QQ聊天记录,仅凭聊天记录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情况很少,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就本案来说,QQ聊天记录的内容关系到案件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对待证事实及争议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关联性,故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该聊天记录由当事人一方杨某申请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整个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要求,具备较强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需注意的是,关于QQ软件的聊天记录问题,用户在注册会员后即可上传聊天记录,若设置了漫游聊天记录,即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与好友之前的历史聊天内容。本案当事人杨某在公证处的保全专业计算机上完成聊天记录保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降低聊天记录被修改删除的风险,提高了证据的可信度。本案的QQ聊天记录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确定9892851、15984367的QQ分别系谢某、王某使用。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名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杨某之间在2011年就有通过信息公司账户收取款项的交易习惯,且2012年双方就已付款项进行对账,对账单中的每笔付款数额与机械公司证明汇入信息公司的款项情况均相吻合。谢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信息公司与杨某在2011年左右的业务往来关系,故170余万美元应属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汇入南丰公司账号的货款。

由本案审判可知,QQ聊天记录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能够被采用的。若能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完成的证据链,则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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