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承包了B公司的一项路面工程,约定工程款按进度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在2011年底交付使用,经双方决算,该工程总价款为460万元。B公司除了预先支付A公司100万元外,还欠A公司工程款360万元。由于欠款快超过两年诉讼时效,A公司准备起诉,但在合同中并没有给付利息的相关约定。
【法律问题】
A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利息?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该如何计算?
【齐信说法】
关于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关于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A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时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36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工程实际交付日至该工程款全部给付完毕止的期间。
文件提供: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qixinlawfirm.com;电邮:admin@qixinlawfirm.com;QQ:4008001240;电话:029-88381089,400-8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