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购买房屋中男方的份额可否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咨询】

重庆的何女士问:婚后其公婆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记载房屋由其公婆、其丈夫曹某共同共有,其中曹某占20%,但曹某实际没有出资,现二人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何女士问她是否有权分割这20%房屋产权?

【齐信解答】

你好,这20%的产权可否用来分割就是要考察其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丈夫曹某所有的这20%的房屋份额,应视为你公婆对你丈夫的赠与,此部分财产属于你丈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你不能要求分割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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