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陕西的秦先生说:他和杨某系好朋友关系。2013年1月8日,为了上班方便,他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已经办理了入户和保险手续。2013年3月5日,杨某家里有事,要借车与其兄弟一起回家,秦先生知道他有驾驶证,碍于朋友之间的面子就把车借给他了。回家的途中,在超车时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当场造成摩托车的车主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于是,摩托车车主的家属把杨某和他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与杨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秦先生想问,他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齐信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如果车主没有任何过错,不能要求车主承担责任。除非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驶证照或者借出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将车辆出借,此时车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上述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出借车辆时你朋友没有醉酒、你出借的车辆手续齐全也不存在安全隐患,且你的朋友也有驾驶证,所以你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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