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陕西省的张先生问:他大学毕业应聘在一家国有企业经销部门工作,某外资企业在业务往来中,看中了他的业务能力,于是以高薪、高职,将他从原国有企业中挖来,任命他为企业经销部门经理,薪水相当于原来的五倍。为此他和该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一条约定,“未经乙方(张某)同意,甲方(企业)在合同期内不得任意变动合同约定的乙方工作岗位。”而最近企业有了新的人选,竟以企业职代会通过的集体劳动合同,否定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调整张的工作岗位。张先生想问,该企业的做法合法么?
【齐信解答】
张先生,您好!该外资企业以集体合同否定个体劳动合同,强行调整你的工作岗位的做法不合法。现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该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使用集体合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可见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目的是协调劳动关系、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利益。从这一立法目的考虑,个体劳动合同相对于集体劳动合同是更有利于劳动者的,应该执行个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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