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四川的邹先生说:他弟弟葛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双方生有一男孩,后来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书确定儿子随其父亲葛某生活。2009年他弟弟因车祸过世,赵某明确表示已经再婚,不要这个儿子。他作为大伯心疼侄子,就把小孩接过来共同生活,并由他抚养至今。由于他目前经济也困难,就要求小孩母亲支付这些年来的抚养费用。对方则认为小孩是他自愿抚养,自己不应承担该笔费用。邹先生想问这种情况下,他可以要求赵某给予经济补偿吗?
【齐信解答】
赵某作为你侄子的亲生母亲,负有抚养小孩的法定义务。在她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你作为小孩的伯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因此,你和赵某之间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之债。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据你描述,你在弟弟过世,侄子母亲又不闻不问的情况下,替对方抚养儿子,该管理行为符合公益目的或公序良俗。由于你并没有抚养侄子的义务,但出于亲情道义抚养小孩多年,其产生的事实利益归属于赵某,因而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所以,你侄子的监护责任应由赵某履行,赵某作为受益人应对你抚养其子的行为作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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