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于某计划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房改房,遂根据当地房改政策的规定向房改部门申请房改房上市交易。房改部门审查后认为,根据相关房改政策规定,必须补缴超标价款8万元才能取得上市交易许可证。于某未去补缴相关款项。2012年底,蒋某看中了于某的房子。双方很快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于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售予蒋某,蒋某按房屋现状购入并过户,房屋总价32万;房屋过户税费由于某负担,房改房上市前的公示费、超标费由蒋某负担。之后,蒋某交纳了定金1万元以及预付房款5万元。然而在履行过程中,蒋某发现于某的房屋由于没有办理上市交易许可而无法办过户手续,后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于某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法律问题】
蒋某和于某之间购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齐信说法】
关于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合同无效。争议的房屋是具有福利性质的房改房,必须经政府房改部门许可才能上市交易,属于需要政府审批的合同类型。由于本案中的房屋未获房改部门审批,发放上市许可,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于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等义务,导致蒋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案应支持蒋某的解除双方合同的主张,并判令于某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双倍返还定金。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首先,于某与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履行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讼争的房屋没有办理上市交易许可,只是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房改房买卖合同必须办理上市交易许可后才生效,因此,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本案中,于某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明知标的房应补缴超标款才能上市交易,其在交易时隐瞒了其未办上市交易证的重要事实,其行为存在欺诈。《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第2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根据上述规定,蒋某可以因于某欺诈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即行使合同撤销权,当然也可以选择承认合同效力。
其次, 于某未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许可,违反了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蒋某的义务是按照约定给付房款,而于某的义务则是交付房屋。根据房改房法规及政策规定,房改房只要补缴超标款,就可以获得上市交易许可,并可办理过户手续。但于某坚持不办理许可手续,是其单方行为导致整个合同最终无法履行,交易无法实现,损害了蒋某的合同利益。因此,蒋某主张于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是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本案中于某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就是除了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外,还应双倍返还蒋某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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