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陕西的范先生问:今年4月份,他开车回家,路上遇到他的两个好友并要求载他们一乘,他就答应了,结果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随后向范师傅发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书上明确有交警的处理结论:“……司机范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刘某某和张某某在本此事故中无责任,……”。现二好友诉讼到法院要求司机范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范先生想问:他是免费搭乘二位好友下班回家,没有收二位好友一分钱的费用,现在需要赔偿吗?
【齐信解答】
范先生可以给予二人少量补偿甚至不予补偿。在本案中,刘、张二人是无偿同乘者,他们的人身安全的确应该受到充分的保护。但是范先生作为非商业运输者,对免费搭乘人可适当给予补偿责任甚至是不负责任,理由如下:a.范先生并不是从事商业运输的经营者,在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刘某和张某造成人身损失时,应比照《合同法》中商业运输经营者对经其同意的无偿搭乘者的的义务,也对其负有保护义务,不过在赔偿费用时应适当对其降低所要求的程度,令其承担过失责任。即只有在对无偿乘者的人身损失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毕竟司机并非专业从事运输业务者,对其要求可略有降低.b.范先生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学者或者是部分法官和律师还认为,这种善意的非专业从事运输业务的司机实际是一种好意实惠,并没有和乘客建立起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司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被很多学者和律师所及其大部分法学界人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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