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第三天,王某驾驶货车不慎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为由,将王某刑事拘留。
【法律问题】
缓刑未发生法律效力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齐信说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否则应直接撤销缓刑宣告,执行原判刑罚。王某被宣判缓刑第三天就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确实在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应当直接撤销对他的缓刑宣告,并与新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直接撤销对刘某的缓刑宣告,应当等判决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至于对王某的新犯之罪,可以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建议公诉机关对本案提起抗诉,由上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缓刑制度的立法本意上来看,宣告缓刑的只能是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它体现了宽严它体现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办案原则。如果失去了可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就应当予以撤销。王某在判决宣告后又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客观上确实在继续危害社会,从而也就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故应当撤销其缓刑。
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撤销缓刑:一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二是发现漏罪,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前还有未被判决的依法应当追究的犯罪行为;三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本案从事实界限看显然不属于第二种情形,从时间界限来看,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也不符合第一、三种情形,这样便出现了存在撤销缓刑的法律事实,却因执法无据不能撤销缓刑的矛盾,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宽严相济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此,我们不能因为立法上的疏漏而不予作为。从《刑法》第77条的立法本意看,对上诉期内和缓刑考验期内出现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作出同样的评判,如果在这两个不同时间段内因同样的行为作出完全相反的评判,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失立法的公平性,故对本条文的理解应作扩张解释,即本条适用的时间界限应包含上诉期。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应当根据《刑法》第77条之规定,直接宣告撤销被告人王某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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